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 第三章 出境检疫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出境检疫 第二十二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重新报检: 更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更改后的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又有不同检疫要求的; 改换包装或者原未拼装后来拼装的; 超过检疫规定有效期限的。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