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食品出口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三章 食品出口 第四十八条 出口食品应当依法由产地海关实施检验检疫。 海关总署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地点实施检验检疫。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