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食品出口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十九条 第三章 食品出口 第四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向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 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受理食品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后,依法对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