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商检机构根据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向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派出检验人员,参与监督出口商品出厂前的质量检验工作;对生产企业的生产、检测条件、质量保证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出口商品使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和成品、包装、标志等进行抽查检验。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