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四章 进出口商品鉴定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进出口商品鉴定 第三十四条 商检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