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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进出口商品鉴定

第三十二条 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以及经国家商检局批准的其他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以及国内外有关单位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规定范围内的… 第三十三条 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包括: 第三十四条 商检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 第三十五条 对外贸易关系人委托商检机构办理鉴定业务,应当提供合同、信用证以及有关的其他证单。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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