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包括:

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鉴定和货载衡量;

进出口商品的监视装载和监视卸载;

进出口商品的积载鉴定、残损鉴定、载损鉴定和海损鉴定;

装载出口商品的船舶、车辆、飞机、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

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舱、舱口检视、空距测量;

集装箱及集装箱货物鉴定;

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

抽取并签封各类样品;

签发价值证书及其他鉴定证书;

其他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