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二十一条 商检机构检验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并已对外索赔的进口商品,不需要换货或者退货的,收货人应当保留一定数量的实物或者样品;对外提出换货或者退货的进口商品,必须妥善保管,在索赔结案前不得动用。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