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二十二条 进口商品在口岸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短缺需要索赔的,收货人应当及时向口岸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卸货单位对残损部分应当分别卸货和存放。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