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二十条 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对外贸易合同没有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收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商检机构可以督促收货人验收并进行抽查检验。验收不合格需要凭商检机构检验证书索赔的,收货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