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引用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