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