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依法对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对其检验的商品抽查检验。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