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许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