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92年) 第三章 完税价格的审定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9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完税价格的审定 第十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由海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