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92年) 第三章 完税价格的审定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92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完税价格的审定 第十六条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