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9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的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如有厂家发票应附在内)、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

前款各项单证应当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签印证明无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