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7年) 第六章 申诉程序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7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申诉程序 第三十二条 纳税义务人对货物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上的归类和完税价格的审定有异议时,应当先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诉的,海关可以不受理。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