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纳完关税后,发现有短卸情事,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已征出口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纳完关税后,发现有短卸情事,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已征出口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