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7年) 第四章 税款的缴纳、退补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7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税款的缴纳、退补 第二十一条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制发收据。收据格式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