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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税或者出口税。 第三条 国务院成立关税税则委员会,其职责是提出制订或者修订《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方针、政策、原则,审议税则修订草案,制订暂定税率,审定局部调整税率。 第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 进境的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税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制订。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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