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海关进出口税则》的修改及暂定税率的确定,由税则委员会负责审义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税则委员会由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及其他有关部委的代表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