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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更好地发挥关税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口和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应当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税或出口税。 第三条 《海关进出口税则》的修改及暂定税率的确定,由税则委员会负责审义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是进出口关税的纳税人。 第五条 进口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另行制定。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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