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对货物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上的归类和完税价格的审定有异时,应当先按海关核定的税款额缴纳税款,并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