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18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
第二条
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第三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第六条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八条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第九条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第十条
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四条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五条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