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