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五章 进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进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包括国际收支发生严重失衡或者受到严重失衡威胁时,或者为维持与实施经济发展计划相适应的外汇储备水平,可以对进口货物的价值或者数量采取临时限制措施。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