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五章 进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进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货物进出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定期向国务院报告货物进出口情况,提出建议。 第五章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