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章 货物进口管理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 第四节 第二章 货物进口管理 第四节 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 第二十五条 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 属于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内税率缴纳关税;属于关税配额外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外税率缴纳关税。 第二十七条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总量。 第二十八条 关税配额可以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 第二十九条 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关税配额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 第三十条 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关税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关税配额内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关税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9月15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 第三十二条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有关关税配额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