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章 货物进口管理 第四节 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二章 货物进口管理 第四节 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 第三十一条 关税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9月15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