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章 货物进口管理 第四节 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货物进口管理 第四节 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 第二十七条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总量。 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