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配额证明,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进口配额许可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进口配额许可证。

进口经营者凭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放的进口配额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