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章 货物进口管理 第二节 限制进口的货物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货物进口管理 第二节 限制进口的货物 第十八条 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9月1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