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服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服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