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四十六条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 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