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购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八十七条 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购 第八十七条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