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购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八十六条 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购 第八十六条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