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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七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 第七十二条 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第七十三条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第七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五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时间内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七十六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第七十七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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