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被引用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