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金服务机构未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或者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被引用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