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未按照规定划付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被引用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