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基金份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被引用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