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被引用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