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的运作方式;

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

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

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

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额的,应当符合本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