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