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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四十五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的运作方式。 第四十六条 基金的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十七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第四十八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九条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十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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