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