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四章 基金的募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基金的募集 第四十一条 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