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五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