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